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73號
TPDV,114,司促,9573,202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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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
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
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
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受僱於相對人,惟相對人尚未給付民國114年3月至5月份
之薪水,共計新臺幣130,002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等語。查聲請人民國114年7月18日聲請狀所附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離職證明書,因無請求給付薪
資及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本院無從逕依聲請
人發送予相對人之電子郵件內容判斷其法律上依據,有命聲
請人提出其他釋明資料之必要,是本院於114年7月23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給付工資、資遣費之計算方
式及相關釋明文件,該裁定業於114年8月5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
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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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谷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