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525號
TPDV,114,司促,9525,2025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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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5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1,094元,及其中新臺幣246
,185元,自民國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3.4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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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