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3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淑惠(即鄧文德之繼承人)
鄧觀(即鄧文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文德其繼承自鄧佳綺之遺產範圍
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08,520元,及其中新臺幣270,7
24元,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
6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鄧文德其繼承自鄧佳綺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