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130號
TPDV,114,司促,9130,202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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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927元,及自民國100年6
月2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7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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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