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9046號
TPDV,114,司促,9046,202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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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0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庭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4年7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業於114年
7月23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廣福派出所,並於114年8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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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