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54號
TPDV,114,司促,8954,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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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書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坤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1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
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
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
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
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謝坤樑核發支付命令,惟未提出相
對人最新戶籍資料,經本院於114年7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7日提出民事陳報
狀,聲明無法查得相對人戶籍資料,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
年籍資料以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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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