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任祖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怡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自114年7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請具狀陳明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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