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85號
TPDV,114,司促,8785,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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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任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古怡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自114年7月1日起算?抑或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
?請具狀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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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