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萬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德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鼎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依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之借據所示,兩造約定清償日期
為民國112年1月10日,則聲請人請求之利息應自112年1月11
日起算,112年1月10日之利息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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