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99號
TPDV,114,司促,8599,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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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文杰(即郭碧連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碧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562,468元,及其中新臺幣546,432元自民國11
3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78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郭碧連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6,700元,及其中新臺幣5,177元自民國113年8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
管理被繼承人郭碧連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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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