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旨王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士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16,664元,及自民國1
14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
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民國114年9
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7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4年
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44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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