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耿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2,874元,及其中新臺幣80,
196元,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3,293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73,858元,及自民國114
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58,634元,及自民國114年2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46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