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304號
TPDV,114,司促,8304,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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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振洋交通有限公司王志忠陳長正間聲請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及督促程序費用是否由相對人「
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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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振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