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盧沛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顯
楊光達
蕭銘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98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依同法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債務人加美光學股份有
限公司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46號裁定解散
確定,並經新北市政府解散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
而債務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
選任清算人,應以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及蕭銘權為債務
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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