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912號
TPDV,114,司促,7912,2025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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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冠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
記,聲請人應以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蕭銘權)為清算
人,並請具狀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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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