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565號
TPDV,114,司促,7565,2025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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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朱庭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楊澤世已於民國114年5月24日
出境,迄今仍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
。又相對人大悅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
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
,而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大悅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澤世既已出境,則對其送達須向國
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悅開發建
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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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