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亭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登
記,聲請人應以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蕭銘權)為清算
人,並請具狀改列其全體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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