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56號
TPDV,114,司促,7356,202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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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玉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4年7月28日解散
登記,應以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蕭銘權)為清算人
,請具狀改列其全體董事(楊國顯楊光達蕭銘權)為法
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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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加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