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362號
TPDV,114,司促,5362,202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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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耀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古詩玄

蘇月裡

一、債務人蘇月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0元,及自民
國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古詩玄蘇月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00,00
0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
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
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
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
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
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
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蓋支付命令並無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其性質與非
訟裁定相同,如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
,即應認為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查債權人前已對債務人古詩
玄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86
8號裁定就金額新臺幣30,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執行在案
,有債權人陳報狀及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嗣再
以同一原因事實就新臺幣30,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計算之利息範圍內,對古
詩玄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即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該部分聲請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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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