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5012號
TPDV,114,司促,5012,20250812,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之瀛(即黃文忠之繼承人)、黃姿綺(即
黃文忠之繼承人)、謝沅倢(即黃文忠之繼承人)、謝沅廷(即
黃文忠之繼承人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2656元本息及程序費用500元,是否於
繼承被繼承人黃文忠之遺產範圍內由債務人「連帶」給付?
(台端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書狀記載仍不明確,請再陳報本
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