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981號
TPDV,114,司促,10981,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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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家檥(原名張家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3,540元,及其中新臺幣
119,466元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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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1年8月14日開始與債權人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
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
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
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
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
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
5)。截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
123,540元,及其中本金119,466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10日止,帳款尚餘123,540元
及其中本金119,46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
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6月26日經財政部
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國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於92年
10月27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原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暨原世華聯合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由合併後存續並更名之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概
括承受,於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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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