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941號
TPDV,114,司促,1094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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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惠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7,26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503元 鄭惠文 自民國114年 08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25518元 鄭惠文 自民國114年 08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債務人鄭惠文於民國112年07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7月27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2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8
月13日止累計40,855元正未給付,其中39,503元為本金;1,
259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惠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8月12日止累計26,405元正未給付,其中25,518元
為消費款;88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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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