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876號
TPDV,114,司促,10876,202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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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雷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芳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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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轉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雷駿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