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59號
TPDV,114,司促,10759,202508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國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
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人民幣300萬元折合為新臺幣13,191,000元匯率之釋
明文件。
三、請陳明尚未扣抵完畢之預付款新臺幣12,028,379元之計算式
及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四、請陳明114年第二季相對人可收取權利金之計算式及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澤山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