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13號
TPDV,114,司促,10713,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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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樹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89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
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3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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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