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707號
TPDV,114,司促,10707,2025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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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博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芳瑤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朱芳瑤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已交付新臺幣150,000元借款予相對
人之證明文件(如匯款單、存摺明細之提領紀錄、交付現金
收據等)。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消費借貸為一要物契約,以交
付貸與款項為成立要件,合先敘明。又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
原本二紙均無發票人之簽章,借款契約之貸與人為「承美興
業」,故應提出對相對人具本件債權之釋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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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