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656號
TPDV,114,司促,10656,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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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進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712元,及自民國114年6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暨按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連續2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400元,延滯連續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違約
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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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