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亦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稻盛國際有限公司、徐春英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及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
」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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