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630號
TPDV,114,司促,10630,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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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球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孫士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邀聲請人投資,惟其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提出之聲請狀,雖稱其匯款數
筆金額予相對人,惟聲請狀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無其他任
何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
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
付,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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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