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邁世國際瑞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富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龍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提出相對人龍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黃啓豐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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