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571號
TPDV,114,司促,10571,202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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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子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汪國
欽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汪國欽發支付命令,查本件相對人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
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
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經核相對人國竣室內
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設籍於臺北○○○○○○○○○
,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另相對人汪國欽設籍臺北○○
○○○○○○○,於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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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竣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