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律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盛鈺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
參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
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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