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439號
TPDV,114,司促,10439,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悅投資有限公司、山岳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楊澤世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
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
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悅投資有限公司、山岳開發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楊澤世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大悅投資有限
公司、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澤世已於
民國114年5月24日出境,迄今均未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
作業資料附卷可稽。又相對人大悅投資有限公司、山岳開發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
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而關於法院文書之
收受亦同。然相對人大悅投資有限公司、山岳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澤世既已出境,則對其送達須向國
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大悅投資有
限公司、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楊澤世核發支付命令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
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