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桔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富永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祝泓理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