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俊斌(原名劉恆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金額新臺幣2,848,751之正確釋明文件(因聲請
人民國114年8月5日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債權明細本金餘
額為新臺幣291,187元,故有重新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