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412號
TPDV,114,司促,10412,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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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俊斌(原名劉恆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5,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4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1187元 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10412號)
緣債務人劉俊斌(原名劉恆維)於113年10月21日與聲請人
訂立額度型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
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
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
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91,187元整。
(二)依本契約第3條及第6條及第7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
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
270日為止。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4,017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114年5月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291,18
7元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
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4條)。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
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
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
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
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
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額度型貸款契約影本
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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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