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進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985元,及其中新臺幣71,0
63元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
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逾期第3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連續
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