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何友平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
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就以「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下稱歐佳麗卡公司)為相對人?抑以「何友平」為相
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1日
聲請狀載相對人歐佳麗卡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友平為兼代表
人,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承上,如僅以新加坡商公司為相對人,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如以何友平為相對人,請具狀釋明其應與公司負連帶責任之
依據。
四、請提出完整版契約。
五、請提出民國114年2月27日之六筆信用卡消費紀錄。
六、請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
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按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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