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304號
TPDV,114,司促,10304,202508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者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竹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慶源呂慶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12樓」建物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相對
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
管機關核備函。
三、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四、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呂慶源呂慶隆「戶
籍地」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經相對人或其同住家屬
之領取簽收紀錄。
五、聲請狀應記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