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嚴希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咸琦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國民身分
證號碼。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咸琦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如有雙方簽章之裝修工程合
約等)。
四、承第三項,請確認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欄,請以合約相對人
為聲請狀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