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212號
TPDV,114,司促,10212,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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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汪婷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汪婷婷(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
:民國74年7月19日)之「輔助人洪碧華」最新之戶籍謄本
正本。(因相對人汪婷婷於113年11月17日法院裁定輔助生
效,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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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