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204號
TPDV,114,司促,10204,202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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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大
李鳳英
一、㈠債務人張大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6,807元,及自民國
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以每月為1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張大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6,081元,及自民國
114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8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以每月為1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如對債務人張大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
鳳英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1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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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