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全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文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
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
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 ( 即
聲請人 )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查
詢結果,相對人姓名應為陳文山,且其已於民國102年7月16
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
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