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鼎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772元,及自民國114年3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