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智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49,395元,及其中新臺幣541
,8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5335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2 新臺幣218310元 自民國114年0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68% 003 新臺幣231440元 自民國114年0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68% 004 新臺幣6717元 自民國114年0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強制換頁==========
附件:
緣相對人廖智宏於民國98年04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4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2298。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廖智宏於民國110年05月26日向
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
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緣相對人廖智宏於
民國111年01月26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
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
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廖智宏於民國88年06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5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
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
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
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
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
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
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
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