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同上
代 理 人 顏國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葉斌田
宋翠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295,886元,及自民國9
7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