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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10127號
TPDV,114,司促,10127,202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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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應謙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
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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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