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劉逸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應謙即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楓食堂日式創作料理店(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 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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