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黃芳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啟智
朱玉鈴
一、債務人陳啟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13,640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陳啟智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朱玉鈴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