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張以達律師即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關 係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以112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所選任禾瑞
國際策略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張以達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負
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
規定;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
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律師非
經釋明有正當理由,不得辭任法院或檢察官依法指定之職務
,此觀律師法第30條規定即明。準此,倘經法院選派之清算
人具有律師身分者,法院得否許其辭任,尚應視其有無釋明
正當理由。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以112年
度司字第77號裁定選派為禾瑞國際策略有限公司(下稱禾瑞
公司)之清算人,禾瑞公司現財產狀況為現金存款新臺幣(
下同)7萬8,979元均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下稱行
政執行署)執行完畢,復無其他資產得以償還積欠關係人之
稅款罰金,亦無從聲請宣告破產,聲請人難以繼續執行清算
人職務,實有無法完結清算之困難。聲請人已付出相當人力
、物力,現無意願繼續擔任清算人,爰聲請解任清算人職務
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12年9月25日以112年度司字第77號裁定選
派聲請人為禾瑞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調閱該選派清算人事
件卷宗查對無訛。又聲請人所陳禾瑞公司之現金存款7萬8,9
79元均遭行政執行署執行完畢,復無其他資產得以償還積欠
關係人之稅款罰金,亦無從聲請宣告破產等節,業據提出行
政執行署113年4月11日北執孝113稅專00000000字第1130161
061A號函、113年8月12日北執孝113稅專00000000字第11303
04391X號函暨所附應解款明細、關係人債權明細表等件(本
院卷第31至37頁)為佐,審酌聲請人已無繼續擔任禾瑞公司
清算人之意願,且已釋明難以繼續執行清算人職務而辭任之
正當理由,如仍強令聲請人續任,亦難善盡其職責,或將使
清算難以終結,恐有損害禾瑞公司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虞,依
首揭規定及說明,認有解任聲請人清算人職務之必要,以保
護禾瑞公司及其債權人之整體利益。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
清算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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