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黃惟婷
代 理 人 鄭皓軒律師
鄭博晉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旭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
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9萬5,370元,依勞動事件審
理細則第1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
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
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又聲請人依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之規定,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
狀繕本2份(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證據影本,且得自行遮
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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