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武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方道樞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丁○○、戊○○、甲○○、乙○○、丙○○間請
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核屬勞動事件,且兩造間無勞動事件法第16
條第1項所列情形,卷內亦未見兩造曾經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
立之資料,原告逕向法院起訴,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勞動
調解之聲請,而應以勞動調解程序之規定計算並補繳勞動調解聲
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萬5939元,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按聲
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
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
條第6項定有明文。是聲請人應於上開期日前併提出民事起訴狀
繕本2份到院(應均含寄送予本院書狀所附書證影本,且得自行
遮掩書狀當事人欄位之住址資料,將供勞動調解委員使用),俾
利本件進行,末此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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